配合有「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上路,保險局今 (8) 日公布令釋,規定保險台北汽車借款業不得參與或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得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公司法》修正案第 173 條之 1 已上台北機車借款路,這次增訂「大同條款」,也就是股東持股達 3 個月、且股權過半的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然而因為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投資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相當常見,因此若是成為市場派爭奪經營權,要達到股權過半的條件都較易達成,外界認為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

加上保險局認為,此法條跟《保險法》有牴觸,因為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機車貸款又稱機車融資、機車借款、機車增貸、或機車二貸。簡單說,就是將名下的機車當作商品(或擔保品)向融資公司、銀行、或當鋪申辦一筆資金款項。購車分期貸款又稱購車分期、購車貸款、機車分期、或機車分期貸款,其目的是向銀行或融資公司,申貸一筆金額,分期還款,來作為購買新機車的資金。區分機車貸款與購車貸款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判斷申貸人的名下是否有車。機車貸款: 申貸者名下有車 (用機車做為擔保品,來借貸一筆資金) 購車貸款: 申貸者名下無車 (借貸一筆資金,作為買新機車用途) 貸款難度:機車貸款 < 購車貸款,貸款額度:機車貸款 > 購車貸款。

因此,為避免保險公司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保險局今天發布令釋,指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有以下規定:

1台北當鋪. 保險業投資股票,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2. 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

3. 保險業不得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4. 保險業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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